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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2各类建构筑物配置小型灭火装置的数量
表4设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
表5起重用钢丝绳的安全系数
表6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mg/m3
10.10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最大容许接受剂量当量为0.05Sv每年。
受照射范围接近年最大容许剂量当量水平者,每年体检一次,低于3/10者,
每二三年体检一次,因特殊情况,一次外照射超过年最大容许剂当量或一次进入体内的
放射性核素超过一年容许摄人量的一半者,应及时进行体检并作必要的处理。
10.1所有产尘设备和尘源点,必须严格密闭,并设除尘系统。作业场所粉尘和有害物质的浓度,
应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10.2除尘设施的开停,宜与工艺设备联锁;收集的粉尘应采用密闭运输方式,避免二次扬尘。
10.3对散发有害物质的设备,应严加密闭。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表6的规定。
10.4生产氯化球团产生的烟气,应良好密闭,集中处理。
10.5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噪声,必须符合《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规定。
10.6对风机等噪音较大的设备,应从声源加以根治,并设置消音装置。
10.7使用放射同位素,应遵守国家标准《辐射防护规定》。
10.8使用放射性装置的部位或处所,周围必须划定禁区,并设置放射性危险标志。
10.9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
11.1各烧结球团厂应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厂的实施细则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1.2本规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法令、条例相抵触之处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11.3本规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冶金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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