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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离职管理规定目录:
第一章 人员辞职、辞退、开除
第二章 附则
某公司离职管理规定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规范人力资源部对人员离职工作的管理,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使离职工作更加适当、合理、合法,根据事业部的有关人事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对员工离职过程进行规范,适用于一般工人、职员到部长一级人员离职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 辞职:员工因个人理由提出辞去工作,一般工人辞职应提前7天书面申请,职员以上应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辞职人员填写《员工离职通知书》经部门审核,人力资源部审核,职员报业务中心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核准,经批准后辞职人员应先向部门主管进行工作交接,然后进行公司财物退交,所有手续齐备后按《薪酬管理规定》核发工资,并按期发放,部门长可视工作交接情况适当提前或推迟正式离职时间。
第四条 辞退: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或公司经营原因实施的裁员。用人部门将拟辞退或被裁减人员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审核,经业务中心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后,用人部门应与被辞退或裁减人员在3天内将所有工作移交,公司财物退还手续办理完毕后,交人力资源部按《薪酬管理规定》核发工资。
第五条 开除:员工严重违反厂纪厂规或有违法行为,用人部门将拟开除人员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审核,经业务中心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后,当天办理所有交接手续,公司财物退还手续办理完毕后,交人力资源部按《薪酬管理规定》核发工资,上报事业部,由总经办在全公司内通报。
第六条 员工因工伤、职业病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女工在怀孕、产假、哺乳假期间,不得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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