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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进货管理条例内容提要:
第一条 所有物资,不论购入、销货退回、旧货收回或试用、表演收回等,均应经仓管单位检验后方可入库。
第二条 仓管部门应将每项进库的商品,限于次日清晨以前详加验收后,列记商品型号入账,凭此控制每件物资的性能。
第三条 物资的验收,应依有关的订购单、提货单、验收单等所列的品名、型号或规格办理验收。如发觉型号、规格不符或外箱破损等情形时,应立即通知进货或采购单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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