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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差管理规定内容提要:
第一条为加强出差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实核。
(二)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旅差费, 返回后一周内填具“出差旅费报告单”, 并结清暂支款,未于一周内报销者,财务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第三条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如下
(一)国内出差六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四日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二)国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第四条出差不得报支加班费,但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计薪。
第五条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电话联系,请示批准延时外, 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旅差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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