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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资企业出缺勤管理条例目录:
一、目的
二、出勤管理
三、加班
四、请假
五、特别休假
台资企业出缺勤管理条例内容提要:
(一)加班申请手续:
人员需要加班时,应于事前填具『加班卡』(表二)呈单位主管核准后,送人事单位登记。但临时加班未及办理加班手续者,应于翌日上午填具加班卡经处主管核准送人事单位。假日加班须经总经理事前核准。
(二)加班统计月报表:
各单位加班情形应由人事单位按月统计列表呈总经理核阅。
(三)加班费:
1.工作时间外加班二小时以内者照平日每小时薪津加给三分之一(1.33),二小时以上者照平日每小时薪津加给三分之二(1.67)。
2.例假日加班:国定或例假日照常工作者除当日薪津照给外,并加给当日薪津三分之四倍之照常工作津贴(2.33)。
3.不须刷卡之副理级(含)以上人员及业务人员,加班不得领加班费。
四、 请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应于事前填具『请假卡』(表三)呈请核准,但公伤病假、普通伤病假、丧假及未事前请准者,得限于次日补办或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
2.请假之职务代理须确实按「职务代理人办法」实施。
3.未办请假、休假手续而擅离职守或假期已满仍未销假、续假者或有虚伪事情者均以旷职论,并按日于当月月份计扣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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