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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请假休假奖惩管理规定内容提要:
第一条、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行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春节;
3、妇女节(限女性);
4、劳动节;
5、国庆节。
(二)、每星期六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之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六、日,其隔日不经批准不予补假。
第二条、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出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
(三)、婚假(包括例假日):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晚婚者加10天;
2、子女结婚可请假3天。
(四)、产假(包括例假日):
1、员工生育可请假90天,难产加30天,晚婚者加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证”者加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护假10天。
(五)、丧假(包括例假日):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丧假3天。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3天。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3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之调训,期间不满1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3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之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之核准权限如下:
(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3天内由主管核准,3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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