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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员的奖惩规定内容提要: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之奖励分为“资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金”或“记大功”。
1 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 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 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失者。
4 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 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 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 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 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完成者。
3 协助第(一)项1至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 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 、工作认真 、克尽职守者。
2 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 预防机械发生邦联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4 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从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 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四)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之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得以奖励。
第二条员工之奖励,以嘉奖3次等于记功1次,记功3次等于记大功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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