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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规定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防止和纠正行政许可过错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条例、行政监察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过错行为,是指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责任人,因过失或故意等原因,导致行政许可受理不当、送达违时、审查不准、决定有误、监督检查不力等错误或其他违法违纪错误的行为。
第三条 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受理、送达过错行为: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行政许可办公室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受理后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材料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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