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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胜区管理局行政执法规定内容提要:
行政处罚
1、对在石林风景名胜区内烧荒、在非指定地点野炊等违规用火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八)烧荒、在非指定地点野炊等违规用火规定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恢复原状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对在石林风景区内禁牧区放牧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在禁牧区放牧规定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对在石林风景区一级保护区内非指定地点吸烟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在非指定地点吸烟规定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处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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