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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固定资产、财产管理规章内容提要:
第一条:目的:
为使公司各项财产、器具、设备之购置、登记、保管、移转、报废(损)、请修、遣失、让售等事项之处理有所依据,使达物尽其用,特制定本办法。希遵照。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之财产包括各单位所有之土地建筑、电气设备、通信、检验设备、运输设备、及营运所需之餐厅、客房、医疗,以及相关设施,事务机器,办公家俱、杂项购置及其他设备;凡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价值在人民币一百元以上者皆列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财产管理权责:
1财产管理部门:负责总理公司财产之增减、异动等登记,确保实际与帐面相符,并负责本公司财产管理之责任,担当部门总人司为行政部,分支机构为各分支单位行政部,未设行政部门者,由其单位最高主管指定单位(或专人)负责。
2财产使用保管部门:负责其所使用财产之保管、养护、请修等工作,并确保该单位使用之财产品名、规格、数量与帐卡所载相符合。
3财产会计部门:负责财产采购计划之审查、财产列管、盘点、折旧、损耗、报废、除帐等会计事务,必要时,得参照监标,监验等事务,总公司由财务部,各分支机构由其分支单位财务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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