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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建设前期
第七章罚则
第七章考勤
第七章附则
第七章合同的签署与用印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三章成本、费用核算
第三章公文办理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三章公文处理
第三章出国(境)手续办理
第三章合同的报审
第三章存量资产管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章审计办法
第三章差旅费开支
第三章投资项目用款
第三章收入、成本管理
第三章机构与编制
第三章现金管理
第三章生产经营阶段
第三章立卷归档要求
第三章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
第三章试用和转正
第三章财务人员调配
第三章进口业务
第三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第三章总结、考评
第三章法规派驻人员的职责
第三章代表人身份证书的出县和使用
第三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章资金担保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
第三章过期失效护照的销毁
第三节竣工、验收期
第九章人员管理
第九章合同纠纷解决
第九章奖罚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二章出口业务
第二章固定资产及其分类
第二章归档范围
第二章总公司费用开支
第二章总公司资金计划控制
第二章成本、费用开支范围
第二章护照的统一保管
第二章招聘
第二章文明札仪规范
第二章费用报销审批
第二章资金、资产和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章资金担保条件
第二章车辆调配
第二章项目建设阶段
第二章审计范围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资产基础管理
第二章资信审查
第二章配额管理
第二章11所属企业分类
第二章外事审批程序
第二章财会机构设置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二节建设施工期
第五章 附则
第五章附则
第五章会计报告
第五章使用总公司授信额度开立信用证的收费标准,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五章印章使用
第五章各级领导岗位人员的聘任、解聘
第五章固定资产购置、报废与管理
第五章外事教育
第五章奖惩
第五章报帐销帐
第五章授权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五章日常资金调动
第五章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五章维修保养
第五章调入、调出、除名
第五章合同审批程序
第五章会计交接
第八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
第八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八章各级领导岗位人员的考核
第八章教育与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六章出国(壕)经费管理
第六章劳动合同附件
第六章合同文本
第六章工资、福利
第六章总公司人员外派
第六章档案的借阅
第六章考评办法
第六章财产清查
第六章附则
第六章附败
第六章驾驶人员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奖惩
第十一章附则
第十七条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须向财务本部交纳开证金额3‰的手续费。
第十七条本条例怕总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外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总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业务单位的负责人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各专业公司、子公司应参照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现行有关内部审计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章合同档案和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十章待岗
第十章建立幢全备项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总公司属于行政事务性对外签约的,原则上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总公司法规室负责解释。
第四章使用总公司授信额度开支信用证条件与程序
第四章公文归档和销毁
第四章内部呈批
第四章劳动合同内容
第四章固定资产析旧
第四章外事审批权限
第四章奖惩
第四章审计报告及处理
第四章工资管理
第四章成本管理责任制及监督
第四章护照遗失、被窃的处理
第四章招待费支出
第四章授权委托书的签发和使用
第四章档案保管期限
第四章油料管理
第四章税收、利润管理
第四章统计管理
第四章贸易项目用敷
第四章附则
第四章合同审核内容
第四章法规派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流量资产管理
第四章项目后评价
第四章各级岗位的考核、聘任、解聘
第四章财务主管及各级财务负责人职责
第四章银行收支结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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