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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危险作业范围: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教育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治理
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防尘防毒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厂内直线路10~15公里/小时
进出厂门及转弯处5公里/小时
10、临时校验电气设备等,使用在一个星期以内的临时性电路,
可不填“电器临时线审批表”,但应口头向设备处、安技处报告,
用后立即拆除,使用期超过一月的,应安装正式线路,否则按违章处罚。
1)劳动保护设施停止使用或运转状况极差,
致使有害物质浓度严重超过国家标准且逾期不采取措施者;
2)任意拆除劳动保护设施致使有害因素危害严重者;
3)工伤保险方面的事项;
4)其他要求。
4)建设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擅自施工投入使用者;
5)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转给没有劳动保护设施的企业者;
6)强令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作业者;
7)不接受监测或隐瞒职业危害真实情况者;
8)不按规定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者;
9)拒付工人健康检查和有害作业点监测费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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