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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给假实施细则内容提要:
第一条 本公司定期放假日如下:(例假日逢星期日者不另补假)。
(一)每星期日。
(二)国庆日。
(三)圣诞节放假5天。
(四)妇女节(限女性员工)(3月8日)。
(五)感恩节。
第二条 员工如有事故不能上班者,均应依照本章规定事先申请给假。
第三条 员工给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公假及慰劳假七种,其内容规定如下:
(一)事假:员工因有事必须亲自处理者可请事假。
(二)病假:员工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
(三)婚假:本人结婚者给假7日(婚假得于结婚日前提前申请,但婚假前后不得另请事假。)员工直系血亲结婚者给假1天。
(四)产假:本人分娩者给假30天(包括例假日)配偶分娩者给假2天。
(五)丧假:本人之配偶、父母死亡者给假7天,子女死亡者给假5天,祖父母死亡者给假3天,岳父母及兄弟姊妹死亡给假3天。
(六)公假:员工遇政府机关的召集开会等属于一般公民义务的事故或因公伤者可请公假,但有关兵役之征召2个月以内之训练视同公假外其他长期的征召则以留职停薪处理,又教育召集10日以上者,入伍前退伍后各另给假1日,服长期兵役(2年以上者)入伍前退伍后各另给假2日。
七、慰劳假:依员工的服务年资轮流给假,其办法如下:
1.服务未满1年者不予给假。
2.服务满1年以上2年未满者,每年给假2天。
3.服务2年以上4年未满者,每年给假3天。
4.服务满4年以上6年未满者,每年给假4天。
5.服务满6年以上8年未满者,每年给假5天。
6.服务满8年以上者10年未满者每年给假7天。
7.服务满10年以上者一律每年给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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