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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退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第一条 目的
本着对员工负责、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体现公司人事管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特对辞退员工的工作做出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有驻外机构正式员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合资合作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定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部门主管可提出辞退建议:
1. 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质完成工作任务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4. 对公司的严重的欺骗行为的;
5. 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教、逮捕或判刑的;
6. 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7. 工人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内部劳动力市场又找不到适当工作的;
8. 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内部劳动力市场找不到适合工作的;
9. 劳动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
10. 经过岗位适应性培训后,上岗工作表现仍然较差的;
11. 泄漏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12. 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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