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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细则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确保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单位,以及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单位,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因故意或过失,侵犯了国家利益或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追究相应的行政、赔偿或民事等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应当根据行为情节及其后果,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可以同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及赔偿的,视具体情况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被裁决为错案、行政诉讼最终被判决为败诉以及被执法相对人投诉的事件,由局领导指定2人以上,对事件进行调查。调查人员在调查终结后7日内向局领导提交调查报告。对调查的事件,其行政执法人员确有过错责任的,应该在调查报告中提出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同时报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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